2008年1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偷剪避雷线 班房坐三年
杜宇 钱骏

  1月11日,嘉善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杨某、周某各有期徒刑3年。
  2007年10月26日晚,杨某、周某在嘉善县西塘镇一偏僻路口,用老虎钳盗剪两根高压电线杆上的避雷接地线,共剪了9.2米。两人将电线缠在腰间还未走远便被巡逻民警查获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两人偷剪的接地线系高压线路设施的一部分,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。